2008年10月28日 星期二

蘋論:何以澳門當務之急不是解決經濟問題


蘋果日報  李怡


2008-10-28



   
蘋論:何以澳門當務之急不是解決經濟問題 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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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門動《基本法》23條立法,香港政府發表聲明,重申現階段沒計劃就23條展開立法工作,當務之急是解決經濟和民生問題。中聯辦副主任李剛在公開場合回應記者,認同香港當務之急是解決金融海嘯對香港經濟、民生帶來的衝擊。


港府認為當務之急是民生、經濟,還可以說是基於在本地施政的考慮。中聯辦代表中央的意向,若也認同應先應付金融海嘯帶來的衝擊,那麼為甚麼澳門又要急於為
23條立法呢?難道金融海嘯只對香港經濟有衝擊,對澳門就沒有衝擊乎?澳門雖不是金融中心,但核心經濟的賭業和旅遊業,受全球經濟退潮的衝擊而呈頹勢,已是人所共知的現象。澳門政府何以不把尋求經濟出路、解決民生問題視為「當務之急」,而要把「當務之急」放在23條立法上?

澳門政府推23條立法,肯定得中央同意。那麼香港中聯辦所說的因香港「當務之急」是解決金融海嘯之衝擊而不為23條立法,就是堆砌之詞。


中共幾十年來對施政的應對,都是「個案思維」,用中共的語言,就是「個別情況個別處理」,當把兩件相類似的事聯繫在一起,往往就無法自圓其說。說到底,就是除了政治利益的考慮之外,沒有任何一以貫之的原則。一切施政都屬權宜,港澳政策亦復如此。如果說,澳門要就
23條立法,是要完成憲制責任,如何厚鏵所言是「向國家高度負責的表現」,那麼何以香港特區就毋須「向國家高度負責」?如果說,「當務之急」是要解決金融海嘯的衝擊,那麼何以澳門就毋須以此為「當務之急」?


甚麼「當務之急」,甚麼憲制責任,都是廢話和託詞,真正原因是政治利益、政治時機的考量。內地的「新護法」、分任港澳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王振民上周說,「澳門居民對國家的認識程度較好,
……已具備為《基本法》23條立法非常好的條件。」


他沒有說香港怎樣,但顯然認為香港人「對國家認識」未夠好,故未具備為
23條立法的條件。03年五十萬人上街反立法,即是未具備條件的證明。

現在港人反23條的心結顯然沒有解除。因此一切決策都出於政治而非原則性的考量。


澳門居民其實並不是「對國家的認識比較好」,而是對國家的威權比較清楚和忍受。澳門沒有敢於批評國家政策、人權的報紙,沒有公然反對中國以至澳門特區政府施政的政黨。基本上,澳門人是埋頭「搵食」、不問政事的順民。
有六四集會,但人數不多。近年出現一些示威遊行,主要訴求也是反對引進外勞、影響澳門就業或反通貨膨脹等民生議題。澳門回歸之初,內地公安到澳門把一個黑社會頭目逮捕到內地判死刑,固然把黑社會在澳門的擾亂煞住,但也讓澳門人領教了國家專政機關的越境威力。


以澳門社會的實際來看,為
23條立法實非必要,更不是「當務之急」。即使不立法,澳門人誰有這樣的豹子膽去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的「七宗罪」?不過,考慮到對香港的影響,中共力促澳門為23條立法,就有它的政治意義了。




首先,是關於澳門立法對法例中有關「預備行為」的境外效力。也就是說,香港人若在香港做出一些行為,不只是如何厚鏵所說「喊一些口號、寫一兩篇文章批評中央或特區政府」,而是參加了被認為「分裂國家」的示威行動,或寫幾十篇文章批評中央,會否在入境澳門時被指為「顛覆」的「預備行為」?畢竟有不少例子(最近的如陳巧文),說明當事人雖沒有在澳門犯事,卻遭澳門拒絕入境。因此,澳門將「危害國家安全」刑事化,對香港以至海外人士的言論自由會起一定的阻嚇效用。



其次,若澳門為
23條立法後,運作良好,沒有任何讓人驚嚇的事發生,就可以給香港起示範作用,香港人的戒心消除,或「對國家的認識」轉好,就可以敦促香港為23條立法。一旦香港也立了法,那就「此一時彼一時」了,就像大陸的民主黨派在49年中共建政後的遭遇一樣,真正如梁愛詩所說,成為香港人「頭上的一把刀」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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